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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猎枪等民
www.110.com 2010-07-20 17:14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国防工办:

  关于猎枪生产管理问题,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国家计委[72]计计字16号文件曾作了规定。最近据反映,有些地方没有按照这个文件的精神办,自行安排了许多猎枪生产点,下达了生产计划,使猎枪的生产和分配失去了控制。不仅造成了供过于求,产品积压,而且也影响林业部门对国家动物资源的保护,影响公安部门对民用枪支实行有效管理。最近我们与林业部、公安部、五机部、国防工办进行了研究,特对猎枪等民用枪支的生产重申如下:

  一、关于猎枪的生产管理问题,仍应按照国家计委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72]计计字号16文件办理,即:猎枪生产由林业部归口管理、负责分配。每年生产数量,由林业部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和省市区商议后,列入部管机械产品计划,经国家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鉴于目前猎枪盲目生产的情况,因此凡未经林业部确定的生产点,应立即停止猎枪生产。今后生产点如需调整,须经过林业部的同意。

  三、现在各厂猎枪生产出现的积压问题,除争取多出口一些外,请林业和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处理。对于因猎枪积压所造成的资金问题,由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

  此外,小口径等运动枪支的生产问题,仍请按照国务院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直秘齐字43号文件精神办,由国家体委归口管理。气枪的生产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计划指导,以避免生产和管理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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