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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1989年3月8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当场处罚作了原则规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文件)中规定:“对少数可以当场处罚的,在使用简易程序时,要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作出笔录,填写裁决书,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这一规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但是这样做办案程序过于繁琐,影响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超过五十元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场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场处罚: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

  (2)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

  (3)侮辱妇女的;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8)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涉及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或者没收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折款超过二百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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