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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和公安部等6部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许可证发放,依法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负责严把登记注册关,及时吊销整顿后仍不合格企业的营业执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劣、违禁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生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渝办发[1999]63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清理,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停产关闭。对无批准文件、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从重处罚涉案违法人员。今后一律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统一归口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职责。

  市供销合作总社要按照国家对烟花爆竹的有关管理规定,健全完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整治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妥善处理好乡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经营烟花爆竹的历史问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充分发挥经营主渠道作用,不得将经营权转包或变相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格经营资格,加强审批管理。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设立,必须经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审查、审批。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凡设立烟花爆竹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和符合条件的零售网点和代批网络;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房屋必须是砖混结构,邻近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商品陈列规范,严格落实“三专”(即专库、专柜、专人),确保经营安全;烟花爆竹专用保管室,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防火、防盗设施,张贴危险警示标志;从业人员需经县级公安机关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安全知识和燃放方法;严禁在主要交通干线、集贸市场和人口稠密区域设立批发、零售网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3.审批程序。

  批发企业审批程序:由批发企业申报填写《重庆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公安局审查会签,报市总社按“一个县设一个批发经营企业”的原则进行行业资格审批后,凭市总社的审批表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然后,按规定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零售网点审批程序:由经营者向当地供销社申请、填报《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然后,按规定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凡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与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公安机关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凡未取得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

  4.由市总社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年审。凡发现在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收回许可证。被收回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规范进货渠道,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1.凡向市外购进产品,必须在市公安局审查定点的厂家进货,其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据有效期内的产品合格证明。

  2.凡经营市外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统一由市供销社所属的市烟花爆竹公司组织采购、批发,各区县(自治县、市)批发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到市外生产企业进货。

  3.各地举办焰火晚会,其所需烟花和礼花弹,统一由市供销社所属的市烟花爆竹公司组织招标采购进货,严格控制进货产品的质量。在进货中,必须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即产品生产抽验,发现问题停止进货;产品出厂抽验,发现问题不予出厂;产品入库验收,发现问题坚决退货),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市外烟花爆竹购买、运输由市公安局核准办理购、运手续,并派专人押运。各区县(自治县、市)批发、经营企业到市里购买、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购、运手续,实行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5.市内生产厂生产的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所属的市烟花爆竹公司统一经营。可采取订货会的形式,组织市内各生产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专营公司看样订货。对同一产品,本着“就近、就地,减少不安全隐患,在同等质价情况下,优先订购市内产品的原则”签订《购销合同》,以销定产,以支持全市乡镇企业的发展。

  6.凡市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严格实行监封制度,每箱产品须加贴市公安局、市烟花爆竹公司联合印制的专用监封条;每支烟花或每封鞭炮,粘贴市烟花爆竹公司统一印制的防伪标签。监封条和防伪标签分别由市公安局和市烟花爆竹公司根据其购买数量进行发放和管理。

  四、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一)各地政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对非法贩运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各级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流入本市的烟花爆竹违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一律进行没收、销毁。对违法违规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重处理。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非法经营举报属实的,按查处总额的1-10%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各地供销社负责落实。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前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1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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