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印刷行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二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印刷行业治安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印刷行业的治安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意见。
二、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在印刷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开办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审核、办理《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对委托印刷单位核发《准印证》;对购买或进口多色复印机的印刷单位核发准购证明。
(二)指导、监督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制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建立安全保卫机构或安全防范组织(或确定负责安全防范人员);组织对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专职安保人员、登记员、保管员等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培训。
(三)根据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治安状况等实际,制定分类管理考核标准;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其整改;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审批程序
(一)开业审批。《许可证》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发证单位,实行一点一证制。申请经营印刷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取得市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复后,须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开业申请。经营一般印刷业务的,经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初审后,由各分、县局审核批准并颁发《许可证》。经营特种印件(即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各类票证,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等)业务的,须经分、县局的治安部门初审,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批准后,由各分、县局颁发《许可证》。
(二)特种印件准印手续的审批。委托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特种印件的,应向承印单位所在地的分、县局治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由分、县局审核并颁发《准印证》。其中,委托印制国际性、跨区(县)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等特种印件的,须向市局治安总队申请办理准印手续,由市局治安总队审核并颁发《准印证》;委托印制大型文体活动证件和门票的,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证件、门票的样式、数量、使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委托印刷单位在申请《准印证》时,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或进口多色复印机的审批。购买或进口多色复印机的印刷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至市局治安总队申领《购买(进口)多色复印机申请表》,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初审,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批准后颁发准购证明。购买或进口多色复印机的印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专门的操作室,操作室设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承接复印登记、废次复印件销毁,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3)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和使用多色复印机,并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操作的岗位责任制。浦东新区由浦东分局治安部门审核批准并直接出具准购证明。
(四)变更规定。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转业的,各分、县局治安部门要及时收回《许可证》并注销登记。对申请办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变更手续的,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五)审批时限。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初审期限为十五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期限为十日。
四、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须督促、指导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落实以下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承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特种印件时,印刷单位必须查验由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并将上述两项证明的副本保存2年;承印其他特种印件的,印刷单位须查验由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印刷证明。
(二)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承接印刷业务时,应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编号,印刷内容、印刷数量、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件成品必须存放于成品仓库,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成品仓库须符合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要求。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交付印刷件成品时,必须认真查验领货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清点无误后,由领货人签名。
(五)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单位在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特种印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各类票证,以及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等印件的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监督并销毁各类残、次、废品及原稿、版,不得私自留存。确因业务需要留存的,应经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后,加盖“样本”、“样张”戳记,予以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六)情况报告制度。印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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