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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单位产房屋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4年第34号)、《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120号)、《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7]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行业管理

  (一)各区、县房管局作为本辖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产权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房人员,负责单位产房屋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在业务上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协调本系统内各单位管理好、维修好房屋,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一)各产权单位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继续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把房屋经营管理与主业分离,实行独立经营,大力推行房屋经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二)存量房屋较多、管理水平高的产权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经营管理部门,取得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后实现规模经营。

  (三)存量房屋少、管理薄弱或无能力管理的产权单位,可将房屋委托或移交给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单位、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管理,本着互利原则双方签订托管或移交协议。各区、县房管局要帮助产权单位协调办理托管或移交,产权单位要在托管或移交前,做好承租人的工作,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坚决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公有房屋的管理。按照市房管局制定的租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公房修缮范围,对经营管理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

  各区、县房管局要推动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加强房屋维修,督促制定维修计划,监督检查房屋维修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只收租不修房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无人管理房屋的治理,确保群众居住安全

  各区、县房管局要组织各产权单位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对无人管理的单位产住宅房屋进行清查,登记造册,逐一落实管理责任。

  (一)产权单位故意逃避管理责任只收租不修房或不收租不修房的,各区、县房管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整改,协调办理托管或移交。

  (二)对因原单位破产、经营期满、撤销等形成无人管理的房屋,应在清算过程中妥善解决历史欠帐和配套问题后,移交给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单位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对无主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指定的单位代为管理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代管单位按月缴纳租金。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主的房屋,纳入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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