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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由烟花爆竹引起的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做好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烟花爆竹属民爆物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生产经营秩序,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厂家。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证件;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有关许可证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主管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生产厂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违章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和个体加工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各地应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予以政策扶持,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供销社日杂公司要积极扶持本地产品,使我省烟花爆竹逐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模式,促进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进一步落实归口经营统一管理专营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专营政策。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是国家赋予供销社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基本要求对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重新审查确认。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杂公司或供销社所属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统一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供销社日杂公司也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市、县供销社日杂公司结合当地情况,本着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统一布设,并经市、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格实行省外烟花爆竹的定点进货制度。省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省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建设,对省级日杂公司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进行扶持,发挥省级专营公司的龙头作用,按市场经济的原则构建全省范围的烟花爆竹营销网络体系。

  四、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和平经营有序进行。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资格的审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对《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进行严格管理。本省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必须与批发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经省供销社日杂公司审查后,加盖“山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用章”,到运往地市、县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销售;从省外入烟花爆竹,必须统一由省供销社日杂公司办理调入或代理订购手续,并到省公安厅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进入。凡无证进入我省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假冒伪劣产品。 为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管理,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供销社联合成立“山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主要负责对全省烟花爆竹的归口经营、统一管理及安全营销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在销售旺季和重大节日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非法运销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切实搞好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控。

  六、搞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安全。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人员实行岗前培训,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及有关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各级供销社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经营企业的规范管理,做好归口经营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质量监控和对伪劣、违禁产品的查禁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我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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