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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的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一九九九年十月,市政府在我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燃气)市场经营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正常的管理难以保障的情况下,采用统一经营的措施对燃气行业进行了集中、全面的整顿。现所有投入经营的储配站都已全面整改,过期钢瓶也大部分得到检测,安全保障水平根本好转,具备了放开经营的条件。为提倡公平竞争,以利于更好地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含网点)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供气质量,保障用气安全,提高经营与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本着“放开经营、适度调控、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放开燃气经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放开燃气的储存、充装、运输、供应等市场。凡具备规定资质、资格的企业,经批准后均可依法参与燃气经营,公平竞争。

  二、加强行业管理。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燃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市燃气管理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储存、运输、充装、经营、使用,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四、严禁无证经营。燃气储配站、供应站(点)必须持有《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储配站还必须持有《充装资格证书》。

  五、提倡公平竞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燃气经营者和用户指定供求渠道,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应站(点)和供气公司。供应站(点)必须与储配站签订《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在安全、质量、重量、价格方面的责任;必须建立燃气用户档案,直接对用户负责。

  六、严格钢瓶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钢瓶管理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未检的钢瓶,储配站和供应站(点)发现应检钢瓶必须立即送检。液化气充装后,储配站必须予以统一封口,并注明充装站的名称、充装日期及充装员证件编号。

  严禁外地废旧钢瓶流入我市。经营外地充装的瓶装液化气必须遵守《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并经安全、质量、重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我市。

  七、规范燃气供应服务。储配站不得向无证经营者供气。槽车驾驶员、押运员、储配站安全员、经营点工作人员和送气工均要接受业务培训,持证、挂牌上岗。送气车辆和送气工应有统一的公司标志,按用户指定的品牌供气。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全市实行统一的充装重量,漳州市区的零售价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龙海市和各县的零售价由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九、加强监督管理。本通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章经营者,严格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章经营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泄露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惩处。

  十、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1999年11月18日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的通告》(漳政[1999]综183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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