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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使用氯酸钾引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爆物品管理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定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以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办鉴证后生效。作其他用途的硝酸铵、氯酸钾由购买方凭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手续。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购销合同或审批文件,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或审批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销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供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凡发现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的,要立即组织收缴销毁,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农用硝酸铵,要在今年年底前处理完毕。库存农用硝酸铵可按成本价销售给《通知》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以硝酸铵为原料进行产品改性的化工生产企业,但不得作为农用化肥销售给单位或个人。

  对工业用途的硝酸铵运输,有关单位或企业要派专人全程押运,铁道、交通等部门仍按一般工业品的运输条件和价格进行运输,不查验有关证件。

  二、严格执行工业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未编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视情予以停产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施计算机联网监控管理

  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要按《通知》精神,加快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资金投入。今年,先在有雷管生产企业的随州市和涉爆单位较多的宜昌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切实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民爆器材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在整改期限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本地区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区域的安全管理,将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生产区、库区)纳入本市、县(区)城建规划,严禁在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及直供用户生产区、库区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兴建其他企业和建筑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2003年起全面开展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认证和年审制度。在经营资格认证和年审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民爆器材的经营资格。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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