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法规 > 治安处罚相关法规 >
关于印发《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与设施建设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治安防范工作,根据《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自觉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城镇原则上由所在街道综治领导机构负责;农村原则上由所在乡镇综治领导机构负责;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单位,由县(市、区)综治领导机构或指定的乡(镇)、街道综治领导机构负责。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共同任务是:

  (一)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二)指导、督促抓好本系统下属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配合抓好社区创安与治安联防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任务:

  (一)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依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监狱部门应严格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应及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收监。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判处管制、缓刑、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考察、监督和管理。

  (三)监狱、劳教部门应严格管教制度,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对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和文化技术培训工作,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就学创造条件,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监狱、劳教部门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和安置帮教部门。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原单位安置等办法,妥善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各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得歧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效益。

  (五)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制度。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六)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重点单位、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预防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干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管理,严格检查违禁物品,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运输物资、旅客财物和倒卖车、船、机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落实治安责任,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

  (九)民政部门应切实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建设等工作,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教育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各类学校按要求配备法制副校长,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十二)驻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

  第六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名单报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备案。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中心五网络”建设;

  (三)制定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实施;

  (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互结合的防范机制,监督落实安全技术防范的实施,充分发挥安全防范措施的作用;

  (六)建立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教育管理机制,预防、减少违法犯罪;

  (七)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积极排查调处各类民事特别是群体性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防范和及时处理本单位干部职工出现集体越级上访,并按要求接回,做好息诉工作;

  (九)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考核奖惩机制。

  第八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值班巡逻等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等各项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四)排查调处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对策划非法集会、集体上访和非法游行示威,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等行为进行化解,并及时向当地维护稳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教育帮助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因犯罪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对本单位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做好本单位吸毒人员、“法轮功 ”练习者、流动(暂住)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前科和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转化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的禁毒工作,加强单位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七)加强单位内部公私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实有人口;

  (八)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定期向主要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搜集影响稳定的信息,掌握治安动态并及时报告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

  (十)组织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奖惩;

  (十二)完成上级和所在地综治领导机构或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交办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单位干部职工要树立“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观念,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同时,敢于同违法犯罪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十条 单位要鼓励干部职工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见义勇为干部职工的表彰奖励与抚恤等措施。

  第三章 组织、制度与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单位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中心五网络”组织体系,保证综合治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第十二条 大型机关院落单位(主要指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军分区<武装部>机关,大中专院校和大型厂矿企业比照实行)成立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各单位分管副职为成员的综治管理中心(机关综治委),下设综治办公室,由中心副主任兼任综治办主任,配备1-2名综治专干,并明确相应的工作力量,由负责信访、保卫、后勤、政工、工会、妇女、共青团等方面工作的人员组成信访治调组、人口管理组、治安联防组、重口帮教组、创安活动组。

  第十三条 独立成院单位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办公室、组织、人事、工会、行政、保卫、妇女、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管理中心(综治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明确1名综治专干,可与保卫科合并办公,由中心副主任兼任综治办主任。同时,按“五个网络”建设要求,建立“三组二员”,即:信访治调组、人口管理员、治安联防组、重口帮教员和创安活动组。

  第十四条 不独立成院单位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办公室、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领导小组,并建立办公室,配备1名综治专(兼)干。同时,明确信访治调、人口管理、治安联防、重口帮教、创安督查等五员。

  第十五条 单位综合治理专职人员要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治安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大型机关院落单位、独立成院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和公共复杂场所要建立经警、保安队伍。经警、保安队伍实行由公安部门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住宅区要建立楼栋长队伍,实行邻里守望,群防群治。

  第十八条 单位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制度,层层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特点,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并公布执行: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有价证券、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枪支弹药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六)维护稳定工作十项制度;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九)“一中心五网络”运行制度;

  (十)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物防、技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的能力。

  (一)党政首脑机关和金融、广电、电信、电力、供水等要害部门以及宾馆酒店、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复杂场所要装备电子、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二)单位的财务、机要、档案、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要与“110”联网。

  (三)成规模居民住宅小区由开发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建立电视监控与红外线报警系统。

  (四)各单位要按要求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建设办公用房、住宅房以及建设住宅小区时,要坚持把治安防范设施、消防设施等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每年初要制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与措施,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每年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纳入干部职工个人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坚持由专门人员值班,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守护。

  第二十五条 大型机关单位、独立成院单位要实行干部职工轮流夜间治安巡逻。同时要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夜间治安巡逻活动。

  第二十六条 逐旬开展治安涉稳问题排查,单位发现治安涉稳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包保消除。对于本身无力解决或涉及多个单位的重大稳定和治安隐患,单位应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以及综治维稳领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必须及时到现场认真做好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一中心五网络”建设要求,单位要定期对暂住人口、出租房(门店)进行清查;对流出人口要认真登记,掌握去向;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有轻微违法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法轮功人员等要跟踪控管,加强帮助教育。

  第二十九条 单位要长年坚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家庭等形式的创建活动,营造文明、向上的风尚。

  第三十条 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单位要定期组织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一中心五网络”台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应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管理情况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部位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名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专职和义务巡逻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填发的各种文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检查、巡查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整改记录;重点人员及帮教工作情况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培训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记录;信访工作记录;普法工作记录;安全文明家庭档案;巡逻工作记录;创安活动记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单位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件记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履责情况:主要是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综治维稳政绩档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和管理对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与辖区内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对辖区内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逾期不报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予以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推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连续4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

  (二)预防和制止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一中心五网络”建设中,成绩显著,创造先进经验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特大案件的;

  (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所在地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在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负责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时,应主动征求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没有达到上级或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年度最低目标的;

  (二)忽视“一中心五网络”建设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纠纷化解、调处不力,出现群体性事件、集体越级上访、民转刑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治安防范不力,发生重大可防性案件的;

  (五)因管理和处置不力,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群体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八)对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部署的重大活动、重大工作、重大行动不落实,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九)被“一票否决”预告(即黄牌警告,下同)后,限期内验收仍不合格的;

  (十)发生其他严重稳定和治安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单位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追究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一票否决”预告;

  (三)“一票否决”(即否决单位一年内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合格单位、企业晋级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否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一年内评先授奖和晋级晋职的资格;连续两年被否决者,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对应通报批评和“一票否决”预告的,由所在地或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应予以“一票否决”的,按照实施“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情形,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由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函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四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考核评选应与综治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单位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