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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硝酸铵和氯酸钾安全的管理

  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使用,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最终产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鉴证手续(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凭《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销售。

  对违规销售的依照《通知》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技术要求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工序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爆〔2002〕276号)的规定,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民用炸药、雷管、硝酸铵、氯酸钾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对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个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尽快组织并督促民爆生产、流通及使用单位做好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普及工作,努力实现用现代化手段监控民爆器材的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时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及时组织经贸、公安、安全、供销、乡企、农业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农用硝酸铵进行调查摸底,年底前统一按成本价转给《通知》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以硝酸铵为原料进行产品改性的化工生产企业,但不得作为农用化肥销售给个人和单位。对处理农用硝酸铵的运输费用,各地可根据需要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级经贸委(局)要抓紧本地区硝酸铵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技改项目申报工作,支持氯酸钾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三)由省公安厅牵头,按照《通知》精神对《贵州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民爆器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无有效合同、无证非法买卖民爆器材和利用硝酸铵私自制作炸药的违法行为。

  (四)各级供销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库存积压硝酸铵的处理、销售工作。

  (五)各级乡企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用安全性较好的高氯酸钾等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六)各级农业部门要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和推广应用工作,使农民群众认识到使用改性的硝酸铵,不仅有利于防止将农用硝酸铵加工为爆炸物品,而且改性的复合肥更有利于农作物吸收,提高化肥效果。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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