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为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办发[2000]55号和国办发[200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的整治和重点案件的查处,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二、工作重点
各地在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55号和国办发[2001]80号文件的要求,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利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各地要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原则,重点打击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发起人、负责人;传销组织各地分支机构的组织者、负责人;涉案金额达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因参与传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2次以上仍参与传销的骨干分子,以及其他从事传销违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额或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节的人员。
三、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领导小组,由李皋任组长,李新国任副组长,伏思进、简国才、邓建强、王正坤、田幸时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工商局,简国才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部门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主动与公安、银行、贸易、宣传等部门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市场巡查,对传销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举报及时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经侦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发现和掌握当地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线索;对发生在本地的传销犯罪活动依法立案侦查,收集、固定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依法作出处理。
治安部门要结合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特种行业管理,了解、掌握当地传销违法犯罪人员的动向;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及其传销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查封、取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查、遣送传销人员工作,维护治安秩序,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行动技术部门要大力支持专项整治行动,提供相关信息与支持;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查控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2年5月中旬至5月31日)。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广泛发动群众发现案件线索,密切掌握当地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况和动向。
(二)集中查处阶段(2002年6月1日至6月29日)。以重点案件为突破口,运用多种手段,集中力量开展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同时,深挖线索,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防止死灰复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追缴赃款等方面加强配合,形成“一方办案,八方支援”的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三)清理巩固阶段(2002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抓好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营活动查处工作的同时,应与其他有关部门一道积极、稳妥做好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防止聚众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巩固打击成果。同时,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和事例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传销滋生、蔓延的土壤。
各区县(市)要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联系电话:4296009,传真:429600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电话:4236599,传真:422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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