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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通告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于今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养犬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本市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每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0元。一般管理区中,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养1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养1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一年交纳30元。

  四、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于2004年12月1日起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同时对所养犬进行狂犬病疫苗的注射。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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