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法规 > 治安处罚相关法规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设区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关于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转发到系统内所有企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我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

  (二)烟花爆竹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

  (三)民爆器材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

  (六)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第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

  第八条 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安全费用,需在年度终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