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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大突发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案分级和启动实施

第四章 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后续工作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四平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求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以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紧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切实加强应急求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作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三)坚持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原则。将事前预防和事后应急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和演习,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平。

(四)坚持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着法律、法规,根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实施三级预警;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控制、处置等依法实施管理。

(五)坚持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对种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特效、信息及工作方式等进行资源检测,保证全市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平部队、武警部队、各级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六)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和社区都要建立预警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第四条 预案适用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包括地震、水旱灾害、风灾、火灾、雹灾、雪灾、沙尘暴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因重大事故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包括建筑质量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等事故;通讯地、信息网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方面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放射性污染、放射源丢失、传染病菌种丢失和泄露事件等。

(四)因社会对抗和冲突而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邪教组织或敌对势力破坏活动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如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四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纳入总体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由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四平军分区领导担任。

总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范围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中、省直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四平市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战时指挥调度等具体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组织求援职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办公室部门负责。

其职责是:

(一)指导和检查本地、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系统和部门做好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负责掌握和及时通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和信息处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四)负责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协助总指挥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七条 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能,下列部门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第一响应部门,负责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和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服从指挥,全力予以配合。

(一)地震灾害由市地震局负责。

(二)水旱灾害由市水利局负责。

(三)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局负责。

(四)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牧业局负责。

(六)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林业局负责。

(七)重大生物灾害、植物疫情由市农委负责。

(八)电力事故由市供电公司负责。

(九)通信、信息网络事故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十)供水、供热、燃气事故由市公用局负责。

(十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二)恐怖袭击、邪教组织闹事;重大消防事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及暴狱;市区重大交通肇事;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遭到冲击、围攻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由市公安局负责。

(十三)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职业性疾病等由市卫生局负责。

(十四)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

(十五)居民住宅楼、建筑工程垮塌事故、市区重要交通设施遭到损毁由市建设局负责。

(十六)交通要道或桥梁枢纽遭阻断由市交通局负责。

(十七)在各级各类学校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市教育局负责。

(十八)市场物价大幅度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等由市物价局负责。

各责任部门要制定专项预案、并报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审定批准,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根据总指挥部的要求随时启动实施。

第八条 建立应急联运机制。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各方面力量参与抢救处置的,由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及时与中央、省驻平单位、驻平部队、武警部队通报信息,协调联系,实施应急联动。在第一响应部门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时,要与总指挥部联系,由总指挥部协调实施应急联动。

第三章 预案分级和启动实施

第九条 预案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和紧急程序,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等级分为3级:将造成较大影响和较大损失的,定为一般级(Ⅲ);将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损失的定为较重级(Ⅱ);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和巨大损失的,定为严重级(Ⅰ)。三至一级预警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第十条 预案启动标准

(一)三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对公众安全、人身健康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如局部风灾、水灾、雹灾等);县(市)、区发生的水灾、火灾;市政府各部门系统内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交通肇事事故;造成局部环境污染,局部疫情传播的公共事件;小范围食物中毒、化学品泄露;可能出现的群体性滋事、闹事等,为三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二)二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水旱灾、火灾等其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交通肇事死亡1人以上或受伤10人心下的;突发性供水、供热、燃气干线爆裂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市区重要交通设施遭到损毁;市区南北河河水超过警戒线;较大范围的食物中毒、化学品泄露;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疫情传播的;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对抗群体性事件等,为二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三)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破坏性强的水灾;其他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交通肇事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污染、重大传染疫情、食物中毒、药物中毒及职业中毒事件,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10人以上的;发生二级以上疫情以及有毒物质、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菌种泄露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对抗群众性事件等,为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十一条 预案启动实施

(一)三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

1、三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启动;

2、在接到突发事件警情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事件突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召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事件情况,认定突发事件级别,明确任务,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策。

4、应急事件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应急预案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行动,实施应急处理;

5、实行突发事件情况一天一报制度。要在每天下午4时前将当天的事件处理情况、突出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实行应急值班制度。事件响应部门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安排人员值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卖价值班。

(二)二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

1、二级应急预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报请总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实施;

2、二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专项预案,按预案规定,组织加仑量开展应急求援;

3、实行突发事件半天一报告制度。事件发生地要在每天上午11时前和下午4时前,将当天的突发事件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实施二级应急事件值班制度。事件响应部门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做好情况调度、工作协调和即时报告工作。

5、响应部门需相关部门配合援助的,应及时上报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办公室,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程度报总指挥部批准,调度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援助。

(三)一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

1、一级应急预案由总指挥部负责启动;

2、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紧急行动,立即响应,组织力量,实施紧急求援;

3、实行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制度。事件相关部门要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随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4、实行一级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变化情况;

5、需要多部门配合援助的,由总指挥部发布应急求援命令,被调动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赴应急救援地开展应急援救工作,需要武警部队、驻平部队参加救援的,由总指挥部协调联系,武警部门、驻平部队应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上报制度

(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对有预兆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

(二)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报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部门或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岀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发生时间、详细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2、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抢救处理情况和已的措施;

3、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第四章 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总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指定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向媒体和社会通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和救援情况、灾区需求等,明确事态发展、应对与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十四条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抬头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太差,各新闻单位参加,负责救灾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第十五条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经贸、计划、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保证商品供应充足,物价稳定,市场秩序良好。

第十七条 对受灾企业和个人,采取政策优惠、政府救济、社会互救等办法,在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救助,使受灾企业、个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由总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设备及应急队伍,提供强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十九条 电信、网络传输部门要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保证信息传递通畅。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要保证水、电、气、暖的正常供应。

第二十一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环保、建设、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灾后重建以及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卫生、防疫、环卫部门要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工作,疫情级别安排隔离、消毒工作和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运输的畅通以及控制疾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局、公安局要保证市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交通设施的完好和畅通。

第二十五条 经贸委要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的各类搞好物资储备,并与有关部门建立产品供应联盟关系。

第二十六条 财政局要设立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视灾害程序随时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 民政局要做好接受社会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要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信托科研机构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和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要协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地区和部门搞好事件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调查,不得拒绝。

第六章 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和教训,修改、完善工作预案。

第三十二条 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异动情况并采取措施的。

(二)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三)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的。

(四)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的烈士等。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责任者;

(二)没有按照预案规定和总指挥部或各地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三)虚报、瞒报突发事件情况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五)违抗总指挥部或各地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资源的;

(六)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七)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的;

(八)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单项预案指导性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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