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
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
第八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宝鸡市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处置办法
- ·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与思考
- ·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与思考
-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二次修正)
- ·中纪委集训全国纪检干部 培训应对群体性事件
- ·甘肃陇南群体性事件续:二十一人获刑
- ·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 ·浅谈法制宣传教育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
- ·论城市边沿地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及发
- ·浅谈司法警察在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决策中的几
-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 ·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 ·金平县三年无群体性事件
- ·一起因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积极应对岁末群体性讨薪事件
- ·劳资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
- ·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
- ·江西南康发生群体性事件 群众冲机关砸翻警车
- ·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