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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防科,工办、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供销社 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成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国办发[2002]52号文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控严管。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各级政府、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清理整顿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厂(点)。

  二、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化肥、氯酸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委、供销社、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及生产厂(点)分布及库存数量于2002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统一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三、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四、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持公安机关颁发的储存许可证,到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购买批准,购买单位凭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

  五、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凭生产企业凭照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可直接与硝酸铵生产厂家或厂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的驻江西的销售机构签订购销合同,经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鉴证后,办理购买手续。

  六、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七、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八、按国办发[2002]52号文件规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自国办发[2002]52号文发布之日起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督促生产企业抓紧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的试生产,完善编码打号工序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刻痕深度编码打号。所有工业雷管打码生产线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提请并通过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验收。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当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时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政府以及经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各地、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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