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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自炒成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将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C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生效。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可直接到硝酸铵生产企业购买。其他硝酸铵、氯酸钾买方需凭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民爆行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凭省民爆行管办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出售。各级公安机关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 [1999]13号和湘政办发[20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发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经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每证只收取工本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工业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工序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爆[2002]276号)的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塑料导爆管以及硝酸铵、氯酸钾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塑料导爆管以及硝酸铵、氯酸钾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要尽快组织并督促民爆生产流通企业做好民爆生产流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的普及工作,努力实现用现代化手段监控民爆器材生产、销售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时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摸底结果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省经贸委,并由省国防科工办统一组织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各级经贸委(局)要抓紧辖区内硝酸铵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技改项目申报工作,支持氯酸钾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高氯酸钾或其他烟花爆竹许用氧化剂;负责向省经贸委报告辖区内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使用单位的统计情况。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明确其能否继续生产经营,并指导生产企业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还不符合要求的,则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爆器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无有效合同、无证非法买卖民爆器材和利用硝酸铵私自制作炸药的违法行为;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仓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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