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生产经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安全区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其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及储存量等因素,在规划建设中已设定的与周围村庄、公路、城镇等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属于安全防护隔离地带,是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严禁非法占用。
二、各区市县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生产区、库区)纳入各地区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建设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各区市县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区域的新建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民爆器材行业的特殊性,确保安全距离。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安全距离内新建其他项目,必须在征得市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坚持先整改、搬迁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储存库,再规划建设的原则。
四、对已在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违法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各区市县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要责令其限期内无条件拆除。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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