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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信用办《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信用办拟定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信用办200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现就加强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加强行业组织诚信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信用自律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好转,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到2007年,政府各行政监管及执法部门、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信用管理和服务,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并将有关信用数据及时纳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实现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整体框架下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与全市联合征信系统互动发展,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和市场秩序。

  三、工作内容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政府各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实施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不同类型企业的注册信息、监管信息和奖惩信息,采取规范、标准化的方式,分别建立信用档案,并利用信用档案记录的有关信用信息,客观评价管理对象的守信状况或信誉等级。

  2、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活动信息档案。各行业组织或机构要在改革和完善信用自律机制的同时,通过商业化运作方式,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档案系统,将企业资质、依法经营、履行行规公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以及对外服务承诺中的良好与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存档,作为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参考依据。

  3、建立企业信用监督与分类管理运行机制。政府各执法部门、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要运用信用信息并结合业务工作,着手制订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信用奖惩标准,并根据工作实际,对企业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对诚信守法程度高、信用好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给予便利的管理措施予以鼓励;对不讲诚信,经常发生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不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严格查验、审核、稽查。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依法分类、分级公示,供社会查询,并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调控和监督市场秩序提供参考依据。

  4、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各行业组织应利用企业诚信经营信息档案系统,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依法对企业违反章程、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要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等不良行为,经查实后,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记录存档,列入“公信”考核范围,取消参与本年度各种先进评选活动的资格;对行业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业,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

  5、建立个人信用消费信息档案。在银行、电信、水电、煤气等行业中建立个人消费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整合相关个人的信用记录,逐步形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全市联合征信体系,用法律手段处理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等问题,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消费环境。

  6、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个人诚信执(从)业信用信息档案。政府各执法部门、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入手,积极稳妥地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等特定群体的诚信执业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内容有:

  (1)依法征集从业人员执(从)业资质信息;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见义勇为情况等良好行业信息。

  (2)依法征集和整理个人执(从)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不良行为信息。

  (3)诚信档案主要用于各级行业组织对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用于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对执(从)业人员进行的检查或调查,以及依法为社会查询提供服务。

  四、工作要求

  1、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政府各执法部门、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要将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要以商业化信用服务运作和政府有效监管为手段,对守信行为褒扬,对失信行为惩戒,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与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相结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与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相结合。政府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行业组织自律的关系,当好“裁判员”,提升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水平。

  3、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各行业组织要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不断满足信用体系建设对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要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改善行业信用状况,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4、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与现行法律规范相结合。各有关部门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公示过程中,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既要有效使用市场主体的监管和信用信息,又要依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

  5、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行业信用体系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个人执(从)业资格认证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确保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及时、客观、权威。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行业信用档案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

  五、组织领导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要在“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建立部门和行业内的协调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机制;要定期组织研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推动;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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