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厅(局):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中,各地反映了一些具体执行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通知要求,保证罐车的安全运行和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罐车办理使用登记、对罐车罐体开展定期检验和罐车及安全附件的维修许可工作的要求,均指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压力容器适用范围的承压罐车。
二、在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特别是汽车常压罐车的罐体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检验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授权具备汽车常压罐车的罐体检测、检验条件的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汽车常压罐车的罐体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汽车常压罐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使用前对常压罐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三、按照通知的要求,在罐车检验中增加了采用水容积法测量罐体容积的要求。因汽车罐车罐体规格品种繁多,形式较复杂,所以此项要求主要针对汽车罐车罐体容积的检测。罐体容积检测完成后,根据盛装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核定罐车允许的载质量。
四、积极推进先进技术在危险化学品储运容器中的应用。对于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各类罐车,或未装设防波板及防波板脱落未补装的罐车,为了减小盛装介质浪涌现象产生的危害,可采取加装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等措施,以确保罐车的运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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