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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预防火灾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的规定,现就在本市城区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城区内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市城区的范围是指:东起榆亚大道的水业大厦,西至解放四路民航宾馆;北起凤凰路,南至大海边。

二、严禁在市城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包括元旦、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六大节日),在市城区的明珠广场、鹿回头广场专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和燃放点;市民和游客可以到上述地点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鹿回头公园、各类林区和已划定为保护区段的海滩上,以及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机场、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市级以上文物陈列存放场馆周围,公共娱乐场所、港区渔船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天涯海角游览区、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大东海风景区、三亚湾海坡开发区销售、燃放爆竹。为增添节庆气氛,在节日期间准予燃放烟花,燃放烟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

五、在通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除夕和元宵节24小时可以燃放外,其他燃放时间只限于每日早6时至晚10时。

六、节日期间在市河东区的红沙区域、东岸、海罗、临春、鹿回头居委会和各镇、农场区域内准予设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燃放不合格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外,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内限制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三府[2003]12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在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三府[2004]7号)即行废止。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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