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通州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州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入预算管理,规范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3]193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4]379号)等有关文件和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缴。收缴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垫支、坐支、截留和挪用。区财政局负责将本年度收缴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在下年度预算中全额安排用于养犬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养犬管理服务经费全部用于养犬管理工作,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执法专项支出。具体开支范围是:
(一)注册登记犬的免费注射防疫经费;
(二)养犬管理服务工作必要的专用设备经费,如车辆、录音摄像设备、犬笼、捕犬工具等;
(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办公经费;
1.制证系统的研发及各种耗材,制作养犬登记证的防伪印花的费用;
2.办公用品及耗材经费;
3.卫生保健和医药用品、消毒用品经费。
(四)宣传和培训经费;
(五)雇佣的临时工等劳务费用;
(六)专项活动和年终总结表彰经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本区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养犬管理服务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照上报的用款计划及时下拨经费。
第五条 审计部门每年单独审计一次,并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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