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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布,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丽水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并做好有关工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平安丽水”建设,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区域性地区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严重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陆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设施)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由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战争动员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副市长、公安局长和丽水军分区、武警、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莲都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法制办、市侨台办(市外事办)、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供销社、市民宗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人行丽水中心分行、丽水电信公司、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网通公司、丽水运输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丽水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设立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丽水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丽水电信公司、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网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设立市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合署),指挥重大和特大台风、暴雨、洪水、冰雹、干旱灾害和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瓯江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部地区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畜饮缺水应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丽水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供销社、市科技局、市气象局、丽水电信公司、丽水电业局、丽水运输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设立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市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丽水军分区、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监察局、市气象局、丽水电信公司、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网通公司、丽水运输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设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七)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运管处、市交警支队、丽水运输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人劳社保局、丽水电业局、市总工会、丽水电信公司、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设立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水利局、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市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市质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市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林业局、农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市公共(设施)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设施)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丽水军分区、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市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丽水电信公司会同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劳社保局、市经贸委、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十八)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丽水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丽水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九)设立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丽水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市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暴力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暴力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法院、市检察院、丽水军分区、市司法局、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市教育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民宗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一)设立市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丽水检验检疫局、丽水海关、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侨台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二)设立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发行丽水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三)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四)设立市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保密局、丽水电信公司、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网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五)设立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丽水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中国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六)设立市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民宗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预案,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

  (二十七)设立市价格异常上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领导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八)设立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特大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预案。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十九)视情设立其他应急指挥部。

  第九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另定)。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发展态势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六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丽水市民兵应急分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应急队伍。驻丽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由市政府分别协商丽水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建立和训练。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级、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会。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

  (五)市民政局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当地县(市、区)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市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市卫生局、市农业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五)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三)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省红十字会等省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省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条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级政府、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三)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越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实施公路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各级急救指挥中心(120)立即指派辖区内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应急救治。一旦发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严密组织实施疾病疫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防止疫情扩散或事态扩大。

  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要互通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开展监测和搜索,认真做好信息分析,提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治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认真履行对伤病员实施医疗救治的职责。化学事故、污染事故的伤病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群众性救护和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要在现场第一时间展开,承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药器械完好,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配监护型救护车,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应急工作中医疗救治的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全市性医疗动态数据库。

  (六)市卫生局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四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省上物资储备及其他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省上物资储备及其他市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经贸委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市经贸委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计委(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丽水电业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市、县(市、区)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六)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条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或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七)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三条 莲都区人民政府根据现有职能和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参加相关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预案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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