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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各类大型活动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现将《文山州各类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查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文山州各类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查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体育场(馆)、礼(会)堂、展览馆、俱乐部、影剧院、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与人数多,涉及重大安全的各种大型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文艺活动;

  (二)游园会、花会、采花山、对歌、火把节等大型民间传统活动;

  (三)大型体育比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与人数相适应的安全条件。

  第四条 州、县(含县以下单位、民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县级举办活动人数超过1万人的大型活动,还需上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责任范围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活动范围进行实地勘察,对安全措施不健全,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或大型活动组织机构提出完善和整改建议,并实施督办。对难以保证活动安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责令取消活动。

  第六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承办、协办单位要认真协助主办单位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各项安全条件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承办单位整改,难以整改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取消部分或全部活动的建议。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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