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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问题

  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二)公安机关对典当行安全条件进行预先审核的内容及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就相关安全条件和制度进行预先审查,重点对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审查核实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安全防范设施;

  3、建立并落实《办法》第九条中所列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4、配备保安人员人数。典当行必须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库存物品价值、注册资金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最少不得少于2人,其中专职保安人员不得少于1人。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申请人就落实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当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份)连同相关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市级商务部门,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其他材料则退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初审不同意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告知理由,便于申请人采取补正措施。

  二、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问题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按承诺内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设备,建立相关制度后,应当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典当行消防验收(含装修)合格的意见书,正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日内派员对照申请人预先申请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对没有按照承诺材料落实相关设施和制度的,县级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采取措施重新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对安全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审核批准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由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情况通报市级商务部门和省公安厅。

  三、关于典当行变更、终止管理的问题

  (一)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的,应当在领取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重新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相同。对不跨市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要督促经营业主落实相关安全设施及制度,对拒不落实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典当行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5日内将情况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5日内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由省公安厅在接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抄告通知后,通知作出原决定的市级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关于已开办典当行的安全达标问题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文件精神,现有的典当行应对原先的安全制度进行完善,典当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应当在2006年4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商务部门组织好检查验收工作。公安机关内部治安部门和消防部门也应加强配合,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对按照《办法》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典当行,应当换发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待其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再换发新证。换发证工作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届时,各市公安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由公安厅通报给省级商务部门作为《典当经营许可证》年审的依据。今后,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典当行违反相关规定经营的,应当向典当行发出整改通知书。典当行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公安机关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外,均按照以上办法通报省级商务部门。

  五、关于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相关问题

  典当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研究、制定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要认真开展日常治安安全检查,切实有效地督促典当业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典当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各地应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特殊物品禁止典当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典当业是否承接了《办法》规定的禁止承接的物品。

  (二)验证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典当行经营中是否严格履行验证登记制度,是否按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并每周将信息及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备查。已建成并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由各地自行设立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督促。

  (三)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贵重物品存放的库房和保险箱、柜是否安全,营业柜台和门窗设置是否符合防盗要求;保安人员是否到位并正常工作;经营场所内的录像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录像资料是否保存2个月以上;报警装置是否有效;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等。

  (四)其他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检查要有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通报商务、工商及公安机关内部的消防、车辆管理等职能部门,加强信息联系与沟通。

  此外,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典当业主管部门对典当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积极通过协会开展相关治安管理工作,通报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表彰典当业中的治安安全先进典型,推广治安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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