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县城区和各镇乡。
二、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县城区限放区域为:双桂工业园区内闲置商贸用地、鸣钟寺脚下空坝、乾街出口处空地、机场路(除加油站、家具城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东门体育馆外空坝。具体限放区域由县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限放标识。城区其它区域为禁放区域。
镇乡禁放区域为:镇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或生产场所;车站、码头、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加油(气)站(点)、液化气充装站及销售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天然林保护区和旅游景区景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镇乡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守护。
三、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2006年1月28日(农历12月29日)至2月12日(农历正月15日)的上午7点至次日凌晨1点,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的,由县政府决定并公告。
四、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监管。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的销售点购买。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五、县城区禁止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六、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品种。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规定,确定全县允许燃放C、D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A、B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C、D级手持吐珠类、旋转升空类、升空类、玩具枪型烟花以及长度超过60毫米、内径大于8毫米的爆竹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允许燃放的产品种类具体为:各类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C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爆竹类(爆竹类药量小于0.2克)以及内径小于40毫米(1.5〃)、单发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下的组合烟花(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以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同时,要将烟花爆竹限放品种目录发放到各销售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县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八、违反《条例》规定,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供销、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为:县公安局53222245(昼)、53222412(夜),县安监局53222701,县工商局53253126,县质监局53222356,县供销社53222393.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受理和严肃查处群众的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十、本通告中的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封贴有市公安机关印制的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
十一、本通告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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