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是指未经行政许可(即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的行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在我市一些传统产区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并经常引发安全事故。为从根本上解决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杜绝非法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控制源头,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购销管理
1、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时,必须出具以下证件:
(1)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实行烟花爆竹原材料购销登记和核查制度。
(1)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企业必须建立进货台帐,载明进货时间、产地、品种、数量。
(2)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企业必须建立销售台帐,保存购买企业的证明材料,载明销售时间、对象、品种和数量,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名。
(3)临川、东乡、金溪三县(区)安监部门应会同本地供销社每半年至少对原材料销售企业的进货和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4、确需到本市异地购买原材料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函告出售地县级安监部门,生产企业持函到出售地安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到有关原材料销售企业购买。
二、规范经营,确保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稳定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向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合法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只能向合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能向有销售许可证企业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非法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定点销售烟花爆竹必须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件。
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经营户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要有安监部门和供销部门共同监制的防伪标志。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成品销售必须先报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记,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许可手续。
三、规范生产,堵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管理漏洞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在生产车间内组织生产,严禁向家庭作坊非法生产网点发放引饼、散鞭烟花爆竹及半成品。
11、严禁收购非法生产的引线、引饼、散鞭等半成品和产成品。
12、严禁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转售烟花爆竹原材料或提供购买烟花爆竹原材料的有关证件。
13、严禁为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提供产品销售的有关证件。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管理制度,建立收发台帐并落实专人负责。
(1)企业购进或使用原材料必须经收发员签字,并载明时间、品种、数量及生产企业名称才能入库或发货。
(2)成品出库(销售)必须载明时间、品种、数量,并由经办人签名。
15、县(区)安监部门每半年至少对各生产企业的产品销量和原材料用量进行一次核查。
四、多管齐下,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长效机制
16、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逐级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打非”专业队伍,并严格考核。
17、明确部门职责。供销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经营的日常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购买手续的审批和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原材料非法和违规经营销售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8、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供电部门一律不准向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提供电力。
19、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公安部门不得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发放烟花爆竹准运证。
20、逐步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引导和鼓励生产企业推广使用机械插引、机械结鞭,提高生产效率,为杜绝生产企业因劳动力短缺而发放带药半成品给家庭作坊和非法生产网点等违规行为创造条件。
21、加大对其它非法渠道的打击力度。对向周边省、市非法购买原材料或为周边省、市非法加工烟花爆竹的,要积极与周边省、市开展联合打非行动。
五、依法查处,从严追究非法生产责任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吊销证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
(2)烟花爆竹原材料公司向无合法手续的个人或单位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
(3)生产企业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转售烟花爆竹原材料或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购销审批手续的;
(4)生产企业发放带药半成品或收购非法生产的引线、引饼、散鞭等半成品和产成品的;
(5)生产企业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提供产品销售证件的;
(6)生产企业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购进生产用半成品或原材料的;
(7)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
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一律予以取缔。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一经发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坚决收缴并销毁生产烟花爆竹的设施、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第(1)、(5)、(6)、(7)项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4条规定处罚;违反第(2)、(3)、(4)项的,依照《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处罚。
23、安监部门为非法生产企业或家庭作坊提供原材料购买证明的、公安部门向非法生产企业或家庭作坊发放准运证的、供电部门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电力的,将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因此而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落实县、乡、村各级的打非责任。坚决执行打非“三三三制”,对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村委会主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处及时严厉打击一处。
六、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打非的浓厚氛围
2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关县(区)、乡(镇、街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关于烟花爆竹的产业政策,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要利用非法生产事故血的教训揭露其社会危害,教育警示广大群众远离非法生产。
26、强化群众参与监督意识。一方面在有关行政村建立信息员制度;另一方面积极引导鼓励群众自觉监督和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
七、其它
27、本规定由抚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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