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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煤矿重特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昭通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我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做到科学、快速、有效、安全地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规范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煤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昭通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昭通市辖区范围内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其他煤矿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损失,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护人员的安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煤矿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发生地县(区)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和搞好指导,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成立煤矿应急救援领导组,组建煤矿辅助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条件成熟时应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市矿山应急救护服务中心、镇雄、威信矿山救护队要建立和完善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绥江、盐津、彝良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煤矿救护队伍,平时应加强抢险救灾救援训练,熟悉辖区内或与之签订救护协议煤矿的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每季度进行一次图纸交换,熟练掌握煤矿的井上井下情况。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须立即出发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4)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安全评估评价,增强煤矿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矿山救护队和煤矿企业组成。

  市政府成立昭通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煤炭工业局局长、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站站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煤炭工业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站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煤炭工业局,作为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由市煤炭工业局一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3、预防和事故报告

  3.1 煤矿事故预防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清理排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3.2 事故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站。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核实清楚,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870-2122507)。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煤矿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领导或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经政府领导批准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的简明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报省政府办公厅。随及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具体情况、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区域(县区、乡镇)、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事故矿井安全评价等级、持证情况、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总人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以传真方式书面上报。

  3.3 事故跟踪

  煤矿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煤矿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求其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并积极作好准备,及时赶赴现场。

  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涉及特大煤矿事故、跨县(区)煤矿事故或其他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煤矿事故,根据需要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由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七个组:

  (1)综合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安委办、市煤炭工业局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站、矿山救护队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后勤保障组。由煤炭工业局牵头,民政局、商务局、信息产业办、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4)卫生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煤炭主管部门、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等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

  (7)事故调查组: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站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工业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

  4.2 指挥和协调

  市政府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矿山救护队和事发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提供增援和保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煤矿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4.3 紧急处置

  现场抢救主要依靠县区应急处置力量。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可以向其他煤矿企业征集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

  4.4 确定施救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之前开展救援的情况,确定《施救方案》,做好施救准备实施救援。

  (1)瓦斯事故(爆炸、窒息、中毒等):由矿山救护队配带救护设备侦察事故现场,确定具体抢救方案。恢复井下通风、巷道支护的有关设施设备,在确认不会扩大事故的前提下,恢复井下通风。

  (2)水害事故: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抽排水设施,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顶板事故:调集钻机、钢管、掘进及支护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建立通讯联络。

  (4)坍塌事故:调集挖掘机、吊车、钢钎等设备。

  (5)火灾事故:准备沙袋、堵板等隔火设备。

  (6)其它事故: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4.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配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实施抢救

  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7 医疗救护

  由医疗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4.8 通讯信息和电力保障

  通信、电力等部门要据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和电力保障。

  4.9 安全保障

  由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急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事故原因调查

  5.1 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由煤矿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临时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

  5.2 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级别,煤矿重特大事故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授权昭通站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参加联合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发生煤矿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单位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煤矿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煤矿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保障

  矿山救护队要强化实战演练和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与之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的矿井通风图和避灾路线图,进行图纸交换,为煤矿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按质完成救援任务。煤矿企业要成立辅助救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2 培训和演习

  矿山救护队的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帮助煤矿培训工人,提高煤矿工人自救互救能力。

  各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3 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成立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

  7.4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

  8 预案的解释和实施

  8.1 本预案由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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