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因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先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或者用质量、数量相当的实物赔偿,或者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的多少,应当根据财产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 ②必须是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③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对因人身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据损害的程度和情况的不同,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般伤害、人身残废和死亡。当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能是造成轻伤以下的伤害,如果造成受害人残废或者死亡,就不再是治安案件了,而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为便于大家全面了解和进行比较,我们在此也一并阐述。
(3)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场合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来确定。既要注意能使受害人精神受到的损害得到应有的安抚和慰藉,又要注意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合理性,防止利用精神损害 “无价可估性”而高额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据此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问题作出裁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不能再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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