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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焰火被禁入球场一年
www.110.com 2010-07-20 16:50

  日前,看到自己喜爱的申花队进了球,球迷张某情不自禁在观众席上放起了火焰信号弹,为此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被拘留5天,并被禁止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实施后,上海警方对“足球流氓”实施处罚的首例案件。
  3月18日,2006中超联赛上海申花队与厦门蓝狮队的足球比赛在虹口足球场举行,当上半场比赛进行到6分钟时,申花队攻入一球,全场球迷随之欢呼雀跃。此时,在6号看台观战的25岁球迷张某按捺不住自己心中的激动,一把扯掉外衣,光着膀子取出了藏在裤袋内的火焰信号弹进行燃放,红色的火焰顿时喷薄而出,一时间四周的球迷纷纷躲避,看台秩序大乱。在足球场内执勤的民警见状,迅速上前将张某带离现场。
  由于张某的行为扰乱了球场的治安秩序,虹口警方对张某处行政拘留5天,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虹口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
  据悉,张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上海第一个因在球场看台上燃放烟花被行政拘留的人员,也是全国第二个被警方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的球迷,另一个是3月11日在重庆因欢庆重庆力帆队主场战胜了辽宁队而冲入场内的球迷陈某。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包括“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同时规定“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随着职业化体育赛事的普及,一些恶意破坏比赛、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特性,但是又不足以刑法问责的行为屡见不鲜。该法条正是对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的回应。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条赋予了民警更大的现场处理权,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体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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