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罚行为增加
●处罚形式更多
●罚款幅度加大
●处罚程序完善
如果要列出与公民最为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一定不会名落孙山。在我国,从过马路闯红灯到无证驾驶,从在名胜古迹上“千古留名”到抢越铁道,从殴打他人到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从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到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均在现行条例的处罚之中。
目前,这部法律将要进行修订。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两天后(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
法律制度的修改,正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
从“条例”到“法”“平迁”而非“升格”
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名称的变化,让一些媒体定义为“升格”,认为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提升。这一定义,大错特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早在1957年,国务院便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9年后,该条例的法律效力得以“升格”———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同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杨建顺说:“当时沿用‘条例’这一名称,是本着尊重历史、适应现实的原则,以使群众更好地适应法律。尽管‘条例’的名称得以沿用,但其法律效力已得到提高。”
从1987年1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已过去了17个春秋。其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对该条例作了个别内容的修改。17年来,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飞速发展的经济,日新月异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社会治安涌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可以说,剧变的现实生活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挑战。另一个挑战,则来自法律上的碰撞。比如,新的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使得该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之相抵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使得执法者遭遇了尴尬。修改条例,可以从立法层面把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消除掉,从立法源头保持法制统一。”杨建顺对该条例的修订深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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