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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0 16:30

  人民调解作为准司法效力的调解制度,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对由于治安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在申明适用人民调解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使用《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以下合法性要件:

  1、适用范围上必须严格界别: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被伤害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人民调解;必须进行的不得适用人民调解,特别是对被伤害方实施人身伤害的。

  2、调解程序上必须合法:从实施调解开始,人民警察就必须申明自己以所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进行调解。否则,只能以行政职务的身份进行治安调解。

  3、调解主体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必须是委员身份,或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能单纯是行政人员;不兼任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民警察进行调解不得适用人民调解。

  4、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特别是对调解结果的认可上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自愿在协议书上签字。

  5、调解人员必须公正处理,结果公正是人民调解的关键。调解人员出于公心,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矛盾,公正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消化矛盾纠纷,达到和平共处的目的。

  6、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规范。调解结束后,特别是有关给付内容的调解,要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调解员签字,然后须到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审查后,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才能最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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