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0 16:30
人民调解作为准司法效力的调解制度,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对由于治安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在申明适用人民调解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使用《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以下合法性要件:
1、适用范围上必须严格界别: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被伤害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人民调解;必须进行的不得适用人民调解,特别是对被伤害方实施人身伤害的。
2、调解程序上必须合法:从实施调解开始,人民警察就必须申明自己以所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进行调解。否则,只能以行政职务的身份进行治安调解。
3、调解主体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必须是委员身份,或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能单纯是行政人员;不兼任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民警察进行调解不得适用人民调解。
4、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特别是对调解结果的认可上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自愿在协议书上签字。
5、调解人员必须公正处理,结果公正是人民调解的关键。调解人员出于公心,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矛盾,公正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消化矛盾纠纷,达到和平共处的目的。
6、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规范。调解结束后,特别是有关给付内容的调解,要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调解员签字,然后须到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审查后,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才能最终生效。
- 上一篇:安调解书一方反悔可再向法院起诉吗
- 下一篇: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相关文章
-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工作衔接的思考
-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 ·就晋宁县实际谈西部人民调解工作的普遍现状
-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问题的理
- ·齐心协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衔接人民调解新罗刑事和解百分百
- ·从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看人民调解立法
- · 从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看人民调解立法
- ·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探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
- ·徐州首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 ·青浦区成立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 ·广河县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交通事故闹事 人民调解平息
- ·淮北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