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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0 16:38

  (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烃痰谝徽?  总   则

?烃痰谝惶?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烃痰诙?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烃蹋ㄒ唬┪幕?、娱乐、体育场所;
?烃蹋ǘ?)饮食服务场所;
?烃蹋ㄈ?)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
?烃蹋ㄋ模┯泄潭ㄉ枋┑募?市贸易场所;
?烃蹋ㄎ澹┫丶兑陨先嗣裾?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烃糖翱畹冢ㄒ唬┫钪恋冢ㄋ模┫畹木咛宸段В?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烃痰谌?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烃坦ど绦姓?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园林、旅游、交通、体育等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烃痰谒奶?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导、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烃坦?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治安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内的治安安全负责。

??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烃痰谖逄? 开设公共场所,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派员核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烃痰诹?条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治安安全条件。不具备必要的治安安全条件的,不发给《治安许可证》。
?烃炭?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规定。
?烃痰谄咛? 依法需要办理开业登记的公共场所,应当凭《治安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烃?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超核定容量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或者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举办的十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在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烃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上述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的五日以前报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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