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管理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www.110.com 2010-07-20 16:38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