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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①
www.110.com 2010-07-05 15:32

【分类号】 Y8108199401
【标题】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①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199405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
【有效期限】
【名称】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①
【题注】 ①编者注: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我国递交加入书。附注略。
【章名】 全文
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签订于尼斯,一九六七年七月十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修订于日内瓦,并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二日修改于日内瓦。

第一条 建立特别联盟;采用国际分类;分类的说明和文字
(一)本协定适用的国家组成特别联盟,采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以下简称“分类”)。
(二)本分类由下列两表组成:
1.分类表,视需要附加注释;
2.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表(以下简称“字母顺序表”)。并对每个商品和服务项目标明所属类别。
(三)本分类包含: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于一九七一年公布的分类,其中分类表所附注释,在经过第三条所指的专家委员会确认以前,应视为临时性建议;
2.在现行议定书生效以前,依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协定和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该协定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四条第一款,已经生效的修改和增订。
3.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作的并依据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一款生效的任何变动。
(四)分类使用英文和法文两种文字,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 1.第三款第1项所指的分类和第三款第2项所指的在本议定书开放签字日期以前已经生效的修改和增订,列载于法文原本,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下分 别简称“产权组织”和“总干事”)保管。第三款第2项所指的在本议定书开放签字日期以后生效的修改和增订,其法文原本应同样交由总干事保管。
2.前项所称文本的英译本,应由第三条所指的专家委员会在本议定书生效以后尽快确认,其原本交由总干事保管。
3.第三款第3项所指的变动,应将其英文和法文原本交由总干事保管。
(六)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文、及其他经第五条所称大会指定的文字的分类正式文本,应由总干事在有关政府提供的译本的基础上,或者采取不牵涉本特别联盟或产权组织财政预算的其他办法,与有关政府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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