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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21)
www.110.com 2010-07-05 15:32


(7)(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指示并与执行委员会合作为修订大会作准备工作。
(b)关于修订大会的准备工作,国际局可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
(c)总干事和他委派的人员应在修订大会上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8)国际局应执行交给它的任何其它任务。

第五十六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
(1)大会应建立一个技术合作委员会(在本条约中称为“委员会”)。
(2)(a)大会应决定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命其成员,适当地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公平代表权。
(b)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应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如果该单位是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则该国不应再向委员会派代表。
(c)如果缔约国的数目允许,委员会成员的总数应超出当然成员数的一倍以上。
(d)总干事应主动或按委员会要求,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参加与他们利益有关的讨论。
(3)委员会的目的是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致力于:
(i)不断改进本条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ii)在存在若干个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情况下,使这些单位的资料文件和工作方法具有最大程度的一致性,和使它们提出的报告普遍具有最大程度的高质量,并且
(iii)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创议下,解决在设立单一的国际检索单位过程中所特别涉及的技术问题。
(4)任何缔约国和任何有关的国际组织,在属于委员会主管范围内的问题上,均可用书面方式向委员会进行接洽。
(5)委员会可向总干事或通过他向大会、执行委员会、所有或某些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所有或某些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6)(a)总之,总干事应将委员会的所有意见和建议的文本转交给执行委员会,他可对这些文本作出评论。
(b)执行委员会对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或其它活动均可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可促请委员会对属于其主管范围内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提出报告。执行委员会可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和报告提交大会,并附以适当的评论。
(7)在执行委员会建立前,第(6)款中凡涉及执行委员会之处应理解为指大会而言。
(8)委员会程序的细节应由大会决定予以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财务
(1)(a)联盟应有预算;
(b)联盟的预算应包括联盟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它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各联盟共同预算支出的份额;
(c)并非专门属于联盟而同时也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一个或多个联盟的支出,应认为是这些联盟的共同支出。联盟在这些共同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应按比例合乎联盟在其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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