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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3)
www.110.com 2010-07-05 15:32


(iii)符合发明的单一性的规定要求;
(iv)按照规定交付费用。

第四条 申请书
(1)申请书还包括:
(i)要求将国际申请按本条约办理的请求;
(ii) 指定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希望它们按国际申请给发明以保护(“指定国家”);如果一项地区专利能适用于某一指定国家,并且申请者希望获得一项地区专利而非国 家专利,则应在申请书中言明。如果按照有关地区专利的条约规定,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限制在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则指定这些国家中的一国和说明希望获得地区 专利应被当作指定该条约的所有缔约国;如果按照被指定的国家的国内法,对该国的指定具有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则对上述该国的指定应被当作说明希望获得地区 专利;
(iii)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果有代理人的话)的姓名及其他规定的有关材料;
(iv)发明的名称;
(v)发明人的姓名及其他规定的有关材料棗如果在指定国家中至少有一国的国内法要求在提出国家申请时提供这些说明的话;否则,上述这些说明可在请求书中提供,或者在致每一个指定局的信件中分别提供,如果该局的国内法要求提供的话。
(2)每作一项指定时,都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付给规定的费用。
(3)指定的含义是指希望得到的保护包括由指定国家发给专利或者代指定国家发给专利,除非申请人要求按第四十三条提供的其他任何一种保护,就本款的规定,第二条第(ii)款不适用。
(4)如果任何指定国家的国内法需要提供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的有关材料,但允许在提出国家申请之后再行提供,则申请书中没有提供这些说明不应引起任何后果。如果任何指定国家的国内法不要求提供这些说明,则没有另函提供这些说明不应引起任何后果。

第五条 说明书
为使发明能由熟练人士付诸实施,说明书应足够清楚和完备地揭示出该项发明。

第六条 权项
权项应表明其寻求保护的事物。权项应清楚简明,并用说明书给予充分解释。

第七条 附图
(1)除本条第(2)款(ii)项的规定外,为便于了解该发明,得要求提供附图。
(2)在对了解发明并无需要但对发明的性质可以用附图说明的情况下。
(i)申请人可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将这些附图包括在内。
(ii)任何指定局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该局提供这些附图。

第八条 优先权声明
(1)国际申请可如在本条约的附属规则所规定包括一项声明,申述因曾在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一缔约国内提过一份或多份申请,或因申请过一份或多份具有缔约国保护效力的专利而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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