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原价”之争争出法律空白
www.110.com 2010-07-05 15:51

  “原价880,现价280。 ”

  没有哪家商场只卖原价了,几乎所有的原价都成了历史。以往逢年过节才有的打折促销,已经演变成“天天打折,日日优惠”了。

  打折都是在原价基础上进行的,原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原价是该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还是上一次的价格?抑或是……

  接受记者采访的消费者中,大部分都认为,原价应当是指“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这个价格对消费者来说是最有利的,比如,新款手机上市时价格肯定高,几个月后,逐渐下降,这时商场再来个原价打折,实际上就是把价格升上去了。但也有人认为,原价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并且,是否曾经按原价卖过,或者一直是打折卖的,也非常令人关注。

  把未成交过的价格标为 “原价”、把历史最高价标为“原价”,或把“全国统一价”标为原价,是商家常用的手段。比如很多服装、洗涤用品、化妆品都带有厂家或供货商、代理商自制的吊牌,上面印有“全国统一价”的价格。零售商往往直接在这个标签上再贴一个低于 “全国统一价”的价格标签,于是“全国统一价”成了原价。实际上,“全国统一价”是企业的自主定价,内含的水分较大。市场上20元一条的女式休闲裤,标牌上的“全国统一价”却高达288元。

  “原价”是什么价,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予以明确界定。查询中,记者只在国家发改委2006年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中,找到一个关于“原价”的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可是,很多法律界人士并不看好“原价”的解释问题。明知道某些打折是虚的,是“钻空子”的行为,执法部门却奈何不得。原因是:目前还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商家的乱打折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职能部门对于“原价”的查处较难。首先,“原价”真实性的核定很难,由于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属于市场自主调价范畴,一般来说,企业或经销商会根据成本和利润空间等具体确定。但是,真实性有多少,需要到产品生产源头等环节去核实,这也有相当的难度;其次,对于商场所标价是不是“原价”,是不是曾经卖过的价格,核实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经销商往往在面对职能部门的检查时难以提供有效的销售票据或记录。

  目前与商家乱打折挨边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较为宽泛,难以依据现有条文对乱打折者进行制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实施方要具备打击竞争对手的主观动机;二是实施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但对这两个要件的确定非常难,首先关于成本的定义就不明确,成本里究竟包含什么,认识不统一;其次,主观动机怎么判断,没有人会主动承认自己是想搞不正当竞争。

  以乱打折为代表的价格混乱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当地政府也都在积极应对,其中,尤以市场经济发达的欧洲最为明显。记者查阅资料时发现,对厂商类似的促销行为限制最多的首推德国。该国购物法规定,商家的换季拍卖只能在特定的周末才能举行,且只限拍卖某类商品。消费者用现金购买折扣商品最多只能有3%的优惠,免费大赠送则断不可行,以免让不法商家浑水摸鱼,也使消费者不至于眼花缭乱,掉入陷阱。

  由此看来,治理低价打折的无序竞争,尽快出台、完善相应法规并加以规范将是当务之急。要根除违规价格行为,必须从商家的具体经营活动着手,限制性条款一定要细化,同时要设立相应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使暗箱操作无所遁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