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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门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www.110.com 2010-07-05 15:42

  先是加盟了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并得到相关系统培训,随后又“另立门户”开办了自己的公司,并用类似的培训系统对员工进行培训,男子孙某因此被控犯下侵犯商业秘密罪。日前,案件经过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被告人孙某最终被判无罪。现今社会,类似事件越来越多,法官借此案件详细解读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情况。

  案情回放

  另立门户被控侵犯商业秘密

  2003年11月至12月间,孙某的南江公司同旺德公司签订了《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南江公司在向旺德公司支付加盟费、月特许使用费等费用后,可以在本市电台道、南京路、鞍山西道开办加盟店,使用该公司系统进行经营。随后,旺德公司按照约定向南江公司提供了系统的相关资料,并对孙某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005年4月,孙某投资组建了一家新的地产经纪公司,并陆续开办多家连锁店。孙某对新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使用了旺德公司系统的相关资料。后孙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判决

  一波三折被告人终审判无罪

  2006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无罪。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2月,一审法院再次判决被告人孙某无罪。公诉机关再次提出刑事抗诉,认为旺德公司系统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孙某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旺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不足,孙某无罪,遂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说法 被告人为何最终判无罪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的要件: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盗窃、利诱、胁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三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由此,是否公知、是否披露,以及旺德公司经济损失三大问题成为本案焦点。针对指控所称鉴定为旺德公司的7个秘密点,二审中辩护人在互联网的“房策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论坛网”上查出并下载了大量该系统相关资料,经查属实。鉴定报告认为,孙某提供给新公司及培训员工使用的旺德公司相关资料信息,与旺德公司持有的相关资料信息完全相同,但相同不等于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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