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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www.110.com 2010-09-15 13:04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委会、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以及奥运会组委会的重要知识产权。在近年来举办的各届奥运会中,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转化成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解决举办奥运会经费的主要来源。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日益临近,我国经常发生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现象。然而,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相关理论探讨还相当薄弱,这直接影响着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主线,就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及法律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1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概念和认定

  我国民法学者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有意或无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有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特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有过错。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此条是认定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首要标准。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条例第五条解释了何谓“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可以归纳出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使用人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2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2.1利用广告和宣传

  一些企业和个人由于商业目的,在广告和宣传中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故意使用同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甚至是变形使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会对奥林匹克标志作某些细节的修改,或者利用前后语言的搭配、呼应而套用奥林匹克的口号或格言。例如,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某某”,以此混淆视听。

  2.2利用网络侵权

  1)在网络域名和网站名称中非法使用奥林匹克的专有名称:根据初步查证,含有“chinaolympic”(表示“中国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65个,从“chinaolympic.Com”到“boycottchinaolympics.com”(表示“联合抵制中国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olympic”(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134个,含有“beijing2008”(表示“北京2008”)的国际域名更多达155个,从“beijing2008.corn”(表示“北京2008”)“Olympic-games-beiiing2008.com”(表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不等据《京华时报》2005年6月30日报道,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发布还不到1周,以“OneWorldOneDream”为名、后缀为“com”、“cn”、“net”等10多个域名都已被人抢注。

  (2)在网站宣传内容中出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一方面包括直接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网站经营者的宣传,尤其是商业广告。例如2004年8月13日,第28届夏季奥运会开幕后,百度搜索网站在其首页上使用了近似的五环标志,而且五环的颜色也与奥运的五环标志一样。百度在使用此标志时,虽然避开了五环原型,但并行排列的五环与橄榄枝已经使人产生与雅典28届奥运会的联想,而且五环的五种颜色也与奥运五环相同,百度这样使用,实际上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包括为其他侵权行为人及其侵权行为发布广告、传播信息。如某网站未经允许,在其网页上发布“某某企业祝奥运会圆满成功”之类的广告,或传播某企业举办“迎奥运优惠酬宾”等活动的信息,都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2.3商品造假和侵权商品

  行为人在进行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牟取商业利益,从而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例如,北京奥组委与北京市工商部门在2004年7月联合行动,在朝阳区崔各庄乡某仓储中心查获一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案件。现场查获未经授权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奥运财富”纪念册假冒产品约2 000余箱,初步估计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同时还查获了大量假冒的收藏证书。

  3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性质

  3.1善意地使用

  许多人出于对体育的热情,缺乏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了解,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侵权的。比如某些单位进行支持奥运会的宣传活动时,未经授权将北京奥组委及国际奥委会的标志或特定口号、格言与本单位名称混用,这就无意地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还有些企业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误认为是体育行业的通用标志,以为可以随便拿来使用。尽管这是一种善意的使用,但毕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是一种违法行为。

  3.2隐蔽地使用

  这种行为是行为人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故意打“擦边球”,采取比较隐蔽的含潜在商业目的的方式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一些企业未经授权,但仍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权为自己的经营活动服务。例如有些企业并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供货商或服务商,但在向公众展示自己时,有意利用公益广告和社会活动,发布“某某企业祝奥运会圆满成功”之类的广告,或举办“迎奥运优惠酬宾”等活动,使企业名称和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出现在公益广告中,把企业描述成赞助者,或是与奥运会有关系,让公众误以为它们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以谋取商业利益。

  3.3恶意地使用

  行为人明明知道奥林匹克标志未经许可不能随意使用,但受“奥运”这块“大蛋糕”的诱惑,擅自生产、经营奥林匹克标志或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侵权人通常是在产品包装、文书广告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文字和图形。这是一种最直接、最公开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必须严厉打击。

  4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法律救济

  法律上的救济,是指通过法律方式及其他“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有损害即有救济”这句法谚,说明了救济与“侵权”的内在联系,救济制度是伴随着侵权现象而不断发展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权利受到侵犯后,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本着平等、友善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自行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并自觉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纠纷,一般是在侵权损害事实清楚,加害方承担责任主动诚恳,受害方的要求也比较实事求是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公平合理。

  (2)调解。《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易行,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加上我国调解法律制度的普遍建立与民众以无讼为美德的传统法律心理,因而被广泛运用。但因我国调解程序的局限性,有时无法充分发挥真正效用,有些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如果不能调解成功,可能会贻误时机或丧失证据。

  (3)诉讼。《条例》中明确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方式,加以救济。

  1)民事诉讼。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侵犯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判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政诉讼。行为人因主观过错,而行为违法,且造成了危害结果,可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使之承担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可通过使用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手段加以解决。

  3)刑事诉讼。《条例》规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层面上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权的救济,对于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5.1 立法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既有统一于《条例》第二条各项下的奥林匹克标志,也有分属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奥林匹克标志,这就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多重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但与此同时,对于享受多重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执法机关在选择适用法律依据时也带来了一些困惑。例如在著名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案”中,关于五环标志的权利受何种法律保护,北京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就不一样。此外,由于奥林匹克标志权是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保护。《条例》因受国务院立法权限的制约,在立法效力等级、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存在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在最近一次修改商标法时,体育界曾有学者呼吁将奥林匹克标志与红十字标志同等对待,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如严格依照该《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的许多内容并非因我国国务院批准开展或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而产生,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盲区。

  5.2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对奥林匹克域名的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在2002年5月与中国奥运会商用徽记一起向中国工商局提请了行政保护,而没有专门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去保护。其次,我国法律法规中在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认定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条例》中“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就不够明确。最后,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具有便利、灵活、经济的特点,有利于及时而公平地解决奥林匹克侵权纠纷,在国外及国际奥林匹克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然而,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律却没有明确把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定途径。

  5.3行政执法认定不准,相互间缺乏协调配合

  我国的工商部门和海关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对《条例》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各地在查办侵权案件方面发展不平衡,在案件定性和处理程序方面不够严谨。据媒体报道,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将凡是带“奥”字以及三环、四环标志的标识,均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或者对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认为是善意的、动机是良好的,从而不做处理。同时,由于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要涉及到许多部门,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奥运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各地工商部门、海关等。但目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缺乏沟通和配合,在具体执法的宽严程度上还不能够保持一致,致使严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客观上纵容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现象的蔓延。

  5.4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效率不高,期限过长

  我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虽然都规定了对奥林匹克标志权的司法救济,然而到目前为止,经过诉讼的案件除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案”外,还没有其他案件通过诉讼得到司法救济。就是这起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也历时3年多,经过了繁杂的诉讼程序。可以说,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效率不高,期限过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

  6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的途径

  6.1 健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体制

  目前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分散规定和执行中的缺陷影响到各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应采取系统化和统一的规定,改变分散规定的模式,制定一部统一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典,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一致,从而建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制度自己的一套完整的结构和体系。因此,应继续呼吁制定更高层次国家立法,将现行的行政法规《条例》在适当的时候升格为法律,以达到和《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6.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

  由于现行《条例》中对域名的侵权现象没有专门的条款,存在盲点,在修订完善《条例》时,要对域名侵权有专门的条款加以明确规范。鉴于域名侵权的特殊性,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技术,将对域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追溯到侵权域名(包括各类国内及国际域名)注册之时,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覆盖度。继续对现行的行政法规《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主要是对立法条款进行细化,例如明确阐释“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在《条例》中增加解释性条款以昭示其内涵。由于仲裁有利于及时而公平地解决奥林匹克侵权纠纷,在国外及国际奥林匹克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因而在我国《条例》中应该明确把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纠纷的法定救济途径。

  6.3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我国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救济的优势,使行政执法真正成为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力、有效的手段。同时,加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奥运会法律事务组、各地工商部门和司法当局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减少相关机构之间的摩擦,建立各部门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为奥林匹克标志权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6.4提高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司法救济效率

  按照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不能超越法律审理期限而提前,也不能超越法律审理期限而拖后。因此,应继续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审理期限的管理,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审理期限观念,建立审理期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对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实行责任到人,限期结案.以提高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司法救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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