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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侵犯我知识产权赔偿5000余万
www.110.com 2010-07-05 14:40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责令两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至此,这场耗时8年的武汉晶源公司环保专利涉外维权大案终审告结。

  该案由武汉晶源公司2001年9月向福建省高法起诉,2008年5月福建高法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武汉晶源因一审没有落实两被告侵权的共同责任,上诉至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原告武汉晶源公司创造的“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简称“海水法”),1999年9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告之一美资华阳电业公司,在福建漳州后石独资建设大型火电厂,在采用海水法脱硫技术后,不仅解决了脱硫环保问题,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然而,华阳公司在2000年初建成项目后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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