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总担保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知识产权报讯 (记者魏小毛北京报道)日前发布公告规定,从7月1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逐案向海关提供担保,提供一份总担保即可。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侵权嫌疑货物仓储保管处置费用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权利人每一次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都必须同时向海关提交担保。在近日发布的新公告中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可以向申 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实施后,权利人只要提供银行出具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函,海关即可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接受多次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总担保的金额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 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公告还规定,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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