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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修改决定
www.110.com 2010-09-14 15:15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胡锦涛主席签署了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是《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任务的一项重大措施。这次修改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身需要,紧紧呼应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要求。现行《专利法》共有69条规定,修改了23条,新增了7条。本次修改,更全面的保护了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其中,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适度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增加了准确及时地发布专利信息的要求;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明确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力度;允许平行进口,增加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例外,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并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专利法》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修订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必将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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