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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发布施行 强化监督与风险
www.110.com 2010-09-14 15:19

  社会上期待已久的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昨日正式发布、施行。

  认定工作程序的公平公正是认定工作实体公平公正的保障。为此,细则明确设置了“四审”机制。一是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二是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三是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四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细则》在明确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五项因素、前提和证据材料细则的同时,明确了在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中的具体要求,比如,合议组人员由单数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等。

  引人注意的是,《细则》在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同时规定,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监督,中华商标协会派代表列席会议。

  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情况书面反馈有关承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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