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动态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
www.110.com 2010-09-14 15:31

  4月19日,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举行。海关总署政法司司长孟杨提示:依据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个人携带、邮寄侵权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除了没收之外,还要进行处罚。

  此外,为防止侵权货物进入商业渠道,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将予以销毁。不会简单地清除商标后就进行拍卖。

  孟杨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允许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以前没有明确怎么办,考虑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权利人对海关扣留侵权货物有追认授权的权利,所以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新条例这次予以了明确。

  “新条例还规定了权利人怠于履行变更、注销备案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孟杨说,中国海关近些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但有时权利人不配合,造成了行政资源浪费。鉴于此,为了增强对权利人的约束,提高海关执法效率,新条例增加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海关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备案,也可以主动注销其备案。

  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原条例规定要在诉讼前进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记者 蔡岩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