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自家的苗圃中发现了在深秋季节又二次开花的新种牡丹花,经过三年育苗后为保护开发将200多棵花苗移至北京一家牡丹园艺公司的苗圃基地,后来这种秋天开花的牡丹被定为植物新品种。但育花的人们给人们带来美丽的同时,也难免因为各自利益而引发纠纷。
11月11日上午,一场围绕一种叫“傲霜”的牡丹花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类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在北京各法院都不多见。
此案的原告+++是山东省菏泽市一位种植培育牡丹的农民,其祖父、父亲都是当地有名的牡丹花种植高手。被告一方是北京林业大学,另一方则是从事牡丹芍药花培育的专家,北京林业大学+++教授。
据原告诉称:其于1996年培育出牡丹新品种并定名为“秋牡丹”,2002年4月通过中国花卉协会牡丹芍药分会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冠名为“傲霜”。2002年6月25日在《中国花卉报》上公示。2003年,赵弟轩将“傲霜”在内的牡丹种苗由山东荷泽移至北京世纪牡丹园艺科技开发公司租用的位于昌平区的一处基地,其中“傲霜”种苗200多棵,后又移至另一基地,原告认为,迁移期间成仿云教授指派学生王某挖走“傲霜”种苗13株。2008年4月,原告在得知北京林业大学取得了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有关“傲霜”的《植物新品种种权证书》,原告认为证书中所载明的“傲霜”牡丹品种的培育人为成仿云不正确,林业大学和成仿云都不是植物新品种培育人,没有植物新品种“傲霜”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北京林业大学和成仿云侵犯了其各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植物新品种“傲霜”的培育人是赵弟轩,确认植物新品种“傲霜”的品种申请权、品种权由原告赵弟轩享有,同时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5万元。
对于++++的诉求,被告北京林业大学和+++本人都不同意,他们在答辩中的主要理由是,+++所称新品种与北京林业大学及+++所获得的牡丹植物新品种权“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概念具有本质不同。他们认为,“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品种。牡丹“傲霜”的植物新品种认定和授权机关只能是国家林业局,原告所称通过中国花卉协会牡丹芍药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对其培育的牡丹新品种“傲霜”进行冠名不能对抗林业大学和成仿云对植物新品种“傲霜”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傲霜”牡丹的种源来自山东荷泽原告的苗圃,但已经世纪牡丹园艺公司买进,对“傲霜”新品种的开发列入了由+++教授为主导的“863”计划,对“傲霜”的开发和培育主要是成仿云教授在北京完成的,之所以在培育人中有原告赵弟轩的署名是因为原告参与了在北京的部分培育和开发工作。“傲霜”的新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均应属于北京林业大学和+++本人。
法庭上,曾经的合作伙伴针锋相对,他们围绕发现者是不是就是培育人进而是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拥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举证质证时,+++拿出了当时的工作记录,证明是+++的学生挖走了13棵牡丹种苗,还拿出了当时运输种苗的记录。在一本名为《荷泽牡丹图谱》的书中记者看到了有关“傲霜”的记载和夹在书中的“傲霜”照片。作为被告之一的+++教授多次提到与+++的交流与合作,他还拿出了当时进行种苗培育的记录,证明自己对培育“傲霜”付出了许多精力,并认为决定“傲霜”是植物新品种的关键基础性工作都由他完成,+++及其父亲当年发现的不能称之为新品种,是经过他和他的牡丹园艺公司的培育才形成了后来被认定的“傲霜”植物新品种。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一中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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