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川江船夫号子》作配乐 电视剧《周恩来在重庆》被判侵权
作者: 谢鹤楼 曹柯 刘璐璐 发布时间: 2009-03-04 13:50:49
电视剧《周恩来在重庆》资料图片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陶鹏诉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重庆音像出版社、广州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宣判。
因电视连续剧《周恩来在重庆》擅自使用了陶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川江船夫号子》作为配乐,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和八一电影制片厂被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其余被告被判停止播放侵权电视剧以及停止出版发行和经销侵权电视剧的DVD光盘。
川江船夫号子是流行于川江一带的劳动号子。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原告陶鹏和他人经过采风,收集、整理了川江船夫号子的词和曲,并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民音乐》、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唱片歌曲选》以及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川江船夫号子》单行本等刊物上发表。后来,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部分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未署名陶鹏为《川江船夫号子》的著作权人。
为解决这一问题,陶鹏先后与人民音乐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四川文艺出版社等单位签订了协议,确认《川江船夫号子》由陶鹏采编、作词。1999年3月19日,陶鹏取得了重庆市版权局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证明陶鹏是《川江船夫号子》的著作权人。《重庆文化史料》编辑部还于1999年10月编辑出版了《<川江号子>署名回归记》一书,记载了《川江船夫号子》署名变化过程并记述陶鹏为《川江船夫号子》的词、曲采编者。
电视连续剧《周恩来在重庆》由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和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单位制作,在中央电视台和重庆电视台均有播出,并由重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DVD光盘,由广州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销。在该电视连续剧的片头,为配合川江地区的山川江水画面,在主题曲中使用了《川江船夫号子》中“平水号子”最具代表性的开头部分词、曲“清风吹来凉悠悠……”,展现了电视连续剧的空间线索;在电视剧第二集周恩来到嘉陵江边散心的一场戏中,使用了《川江船夫号子》中“平水号子”前段部分的词、曲作为配乐,表现了“平水号子”的主题内容,并且通过烘托戏中人物的台词,对剧情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连续剧《周恩来在重庆》对《川江船夫号子》中“平水号子”部分词曲两次使用均应属于实质性地使用行为。由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和八一电影制片厂根据人民音乐出版社于1982年出版的《中国民歌选》以及2001年出版的初中教材,误认为《川江船夫号子》属于四川民歌,使用《川江船夫号子》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原告陶鹏的著作权利构成了实际损害。电视剧的制作单位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和八一电影制片厂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对于电视剧的播放单位中央电视台、DVD的出版发行与总经销单位重庆音像出版社和广州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均非音乐作品的直接使用者,难以审查电视剧中所使用的大量音乐作品是否均获得了合法授权,而且也提供了合法出版物以证明来源,因此仅需停止播放电视剧以及停止出版发行和经销电视剧DVD光盘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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