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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9-15 17:09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1-07-17 实施日期:2001-07-17 发文机关:8080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4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17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智力创作中的作用,创造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构建经济发展优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一)提高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和智力创作,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法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把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提升经济、科技竞争力;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能,保证工作经费,真正做到领导上有人管,工作上有人抓。
  (二)增强综合协调能力,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1号)精神,省知识产权局为省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同时,建立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协助办公会议领导处理日常工作。专利、工商、版权、海关、司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三)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各行署、市、县政府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把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大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各地市县要把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纳入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执法工作。要适应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加紧研究制定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并督促各地市县、企业、大学、科研单位制定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重点抓好生产、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和完善政府各类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注重形成科技项目的国内外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政府科技计划中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办法,确保和提高政府科技计划中创新成果取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鉴定及产业化管理的过程,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部门都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要把专利的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评价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凡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在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检索,并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的相关费用。在科研、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前,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在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前及时申请专利,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技术创新项目的评定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授权为主要依据。具有专利授权并已形成产品的,可优先参评黑龙江省优秀新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
  (四)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发展需要和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要求,积极制定参与市场竞争的知识产权战略。实行对研究、创作、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所经营的产品和文化制品进入市场前,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鼓励以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高新专利技术的企业为龙头,组建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
  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后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要特别注重运用民族著名商标作为合资企业的商标,以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出口企业要加大对出口商品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运用市场战略、策略,创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培育商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对拥有专利、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要在计划、资金、信贷、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扶持。
  (五)加强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要按该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政字〔1997〕317号)进行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管理。
  凡在代理服务中得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涉密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六)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智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使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公约,按照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处理国际著作权关系,维护国内外智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知识产权安全防范制度。对存放图纸、资料、档案、半成品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载体的场所,在夯实人防基础的前提下,要舍得投入,加固物防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技防设备,建立科学、严密、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因疏于防范,致使发生知识产权泄密、被盗、被抢等案件,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环境
  (一)多方面筹集资金,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十五”期间,省政府已设立了专利技术产业化资金,用于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自200年起,有条件的地市县财政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及实施。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企业用于技术创新的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投入要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省级财政和地市县财政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装备,创造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以增强地方的经济竞争力。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加大对版权保护工作的投入。
  (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在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在实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鼓励自主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加强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软件企业生产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规范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各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
  (四)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和发展股份制、合伙制形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管理。要加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体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知识产权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引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同时,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知识产权的项目合作,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产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有效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
  (二)加强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制定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和对外贸易部门在进出口贸易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审查备案制度,在开展进出口贸易前,贸易部门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及授权许可情况,对没有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要督促企业在出口前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同时,海关要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执法检查,并接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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