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
www.110.com 2010-09-15 17:11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5-04-12 实施日期:1995-04-12 发文机关:国家教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紧急通知,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提出了要求和部署。现将教育系统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定,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和监督。要引导高等学校和校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二、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坚决查处和制裁违法侵权活动,特别要抓好重点单位、重点学校和重大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部门对侵权行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
 三、国务院决定自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在重点执法期间内,查处的主要对象是盗版盗印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假冒商标、专利侵权等不正当竞争活动。查处的重点是学校的教材印刷和复制复录部门。
 四、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五、重点执法期间内的查处情况要及是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并将查处情况分别报送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和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