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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
www.110.com 2010-09-15 17:14

    各区、县、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加快集体企业改革,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本办法原则指导下,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大胆地探索搞活集体企业的新路子,同时将试点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本“试点办法”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附: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组建的目的和原则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目的:
    (一)深化集体企业改革,恢复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商品经济。
    (二)为社会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提供重新就业的机会,促进企业转换机制。
    三、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
    (一)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不得以试点的名义,私分原有集体财产。
    (四)遵守国家法令,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企业生产和经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四、本试点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本市城镇居民,自愿以资金、实物和技术等联合,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新办企业。
    (二)要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所有制的老企业。
    (三)乡、镇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试点。
    五、试点企业的审批权限
    列入市的试点企业应向所在区、县、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送市体改办会同主管委、办及综合部门联合审查后批准。
    区、县、局组织的试点由各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自行审批。
    六、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区、县、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实施方案;
    (四)企业章程;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老企业改制需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决议)
    七、企业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按规定向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集资入股和有关登记手续。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名称不得冠以“股份有限”字样。
    股份的构成
    八、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主体。
    (一)联社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社,下同)历年来投入和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构成联社股。其股权为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法人股 企业外的法人投资构成法人股。其股权归法人投资者所有。
    (三)个人股 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股金。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应规定职工认缴个人股金的上限和下限。
    试点企业也可不设联社股。属联社资产可作为企业的借入资金处理,缴纳资产占用费。对其中流动资金部分,如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对不超过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部分的委贷利息,可列入成本。
    企业历年积累,仍按改制前的财务处理办法转入。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明,该证明记名但不上市交易,仅作为资产证明及分红依据。
    十、在企业规定的持股限额内,允许个人股在本企业范围内转让,联社股也可以向本企业职工转让。
    十一、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况,其职工个人股股金,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
    企业分配
    十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资、奖金(含津贴)实行与企业实现利税总挂总提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制定,税后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企业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
    十三、企业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依法缴纳所得税、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弥补亏损和支付联社资产占用费后的净利润,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提取20%左右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企业发生亏损时可用于抵补。
    (二)提取20%左右作为职工积累基金,按份记入职工个人名下,转换为个人股,用于扩大再生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职工个人不可随意提取。具体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
    (三)提取20%左右作为福利基金。
    (四)分红基金。
    十四、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并由企业代为扣缴。个人股红利作为投资入股可缓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但转让和退股时应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五、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参加退休费及其他规定费用的统筹或社会保险。
    企业管理体制
    十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涉及股份结构的变化、生产经营方向、投资决策等重大问题均应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产权代表机构。其成员应由投资参股各方选举或协商产生。
    十七、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选举或者招聘产生;老企业改制的也可由主管部门提名,再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办法产生。
    十八、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对企业两个文明负有全责。
    十九、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等综合部门,根据本试点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通知有关综合部门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土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编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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